上海新阳(300236)独立董事关于上海新阳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7 11:08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