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姚新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3-22 14:59
经查,你担任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配偶于2022年12月12日买入金信诺股票8,100股,又于2023年2月1日卖出金信诺股票8,1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